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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兴堂与被告张成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某某,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