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兴堂与被告张成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某某,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