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祁东县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祁东县金桥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祁东县金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会生,经理。被执行人祁东县金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桥政府)。法定代表人邹西伟,该镇人大主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祁民一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金桥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桥政府返还申请执行人金桥劳务公司租金39,100元,并负担受理费777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祁东县金桥镇人民政府以祁东县金桥镇财政所的名义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内的存款40,838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单位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程鹏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