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张正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张正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卫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广振,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正茂。被告:张正茂,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张正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37元,减半收取67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19元,由原告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广毅人民陪审员 沈光普人民陪审员 温有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