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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淑枝与梁晓兵健康权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枝,梁晓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李淑枝,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汪旭,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梁晓兵,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李淑枝与被告梁晓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水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淑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晓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枝撤回对被告梁晓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淑枝承担。审判员  钟水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