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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98号原告赵某。被告马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马某甲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1998年生下一子马某乙、2012年生下一女马某丙。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经常夜不归家,对家人漠不关心,夫妻间彼此不信任,且长期过着分居生活,几乎没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某乙、婚生女马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月;3、依法分割房屋。被告马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房屋是我父母的。如果原告不要求离婚,我可以按照她的要求去做,努力维护这个家庭。我今年想做点生意,白天在摊位修车子,晚上卖小吃,比较辛苦,忽略了家庭,我会注意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马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马某丙。现原告以被告不负责任、夫妻之间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驻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现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根本性冲突,且双方结婚已长达十八年,在婚后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儿一女,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家庭及孩子负起责任,慎重对待婚姻,理性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娟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