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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雪梅、王友平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友平,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6590662-1。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戴其龙,男,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卫生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王友平,男,生于1979年10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生于1977年11月8日,汉族,居住地同王友平,身份证号码5102231977********。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友平、张雪梅计划生育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吴高丽审判员 汪小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