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冯坚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坚生。上诉人冯坚生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05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对冯坚生、陈荣芬夫妇提出的请求,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答复意见,通州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冯坚生不服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及复查意见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宗建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玉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