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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彭永高、宋宗琼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彭永高,宋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93-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负责人徐向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彭永高。被执行人宋宗琼。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彭永高、宋宗琼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字第3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永高、宋宗琼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12号X幢X层X号住房,并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永高、宋宗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第和《》第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永高、宋宗琼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12号X幢X层X号住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安怀审 判 员  钟昌林代理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