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刘立荣与刘海军、田喜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荣,刘海军,田喜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刘立荣,女,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长发村三屯。被告:刘海军,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长发村三屯。被告:田喜媛,女,33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长发村三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荣诉被告刘海军、田喜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