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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邵东县金鹰艺术幼儿园诉被告邵东县教育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金鹰艺术幼儿园,邵东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邵东行初字第14-2号原告邵东县金鹰艺术幼儿园。住所地:邵东县县城建设北路212-216号。法定代表人,刘锦秀,该园校长。被告邵东县教育局。住所地:邵东县县城荷花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廖明智,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海明,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湘,系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邵东县金鹰艺术幼儿园诉被告邵东县教育局要求撤销邵教行处字(2014)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邵东县金鹰艺术幼儿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邵东县教育局于2015年4月3日依法撤销邵教行处字(2014)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现原告邵东县金鹰艺术幼儿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金鹰艺术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东县金鹰艺术幼儿园承担。审 判 长 黄        雁审 判 员 申海波人民陪审员石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雪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