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邹宜宾与被告周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宜宾,周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421号原告邹宜宾,男,生于1993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李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旭,男,生于1976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王家坝。负责人刘中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奇,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宜宾与被告周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宜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4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