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冬红与厦门喜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冬红,厦门喜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红,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书森、吕晓华,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喜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琳琳,陈曾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冬红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喜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4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冬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冬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冬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冬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代理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彭丽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