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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满红诉龙某、龙太河、刘黄姑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满红,龙某,龙太河,刘黄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胡满红,女。委托代理人周立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男。监护人龙太河、刘黄姑,系第一被告龙某的父母。被告龙太河,男。系第一被告龙某之父。被告刘黄姑,女。系第一被告龙某之母,系第二被告龙太河之妻。委托代理人黄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满红诉被告龙某、龙太河、刘黄姑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满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胡满红承担。审 判 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