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焕喜与饶新春、刘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喜,饶新春,刘克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329号原告王焕喜,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饶新春,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克武,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喜与被告饶新春、刘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焕喜以已与被告饶新春、刘克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饶新春、刘克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王焕喜负担。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安 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