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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清与被告李雪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清,李雪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张德清,男,1972年6月20生,汉族,农民,现住宝塔区。被告李雪利,男,约37岁,现住址不详。原告张德清诉被告李雪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联系、找到被告李雪利,无法查明原、被告之间的账务往来情况,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兵兵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艾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