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柳长玲与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长玲,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柳长玲,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英,董事长。柳长玲与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淄劳人仲案字第1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8578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长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淄劳人仲案字第18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其堂审判员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