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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利绮敏利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绮敏利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利绮敏利某,女,1993年8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中专文化,在业,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绮敏利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利绮敏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利绮敏利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恒威大酒店宿舍501A房,将被害人伍某挂包内一枚黄金戒指、一个黄金佛像吊坠、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397元)盗走。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利绮敏利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利绮敏利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利绮敏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利绮敏利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恒威大酒店宿舍501A房,将被害人伍某挂包内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佛像吊坠(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397元)盗走。2015年1月15日,被害人伍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利绮敏利某主动将盗走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放回了被害人伍某位于上述宿舍房间内的床头处,并向被害人伍某谎称是其捡到的。被告人利绮敏利某到案后,带公安人员到其家中将盗取的一个黄金佛像吊坠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伍某。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利绮敏利某的家属另行向被害人伍某赔偿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伍某收到上述赔款后,对被告人利绮敏利某给予了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利绮敏利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欧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绮敏利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绮敏利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利绮敏利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赃物已退��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利绮敏利某主动退赃及另行向被害人给付赔偿款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稍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利绮敏利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