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国东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国东,承德市双滦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焦国东。委托代理人乔翠红。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焦国东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65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国东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655号仲裁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