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郑东柯与深圳市科宇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柯,深圳市科宇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郑东柯。被告深圳市科宇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委托代理人熊雄。委托代理人王小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东柯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东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陈 彦 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