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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月侠与韩方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侠,韩方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21号原告:张月侠,女,1968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被告:韩方成,男,45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侠诉被告韩方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月侠于2015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月侠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月侠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元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