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仕进与徐全、周德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进,徐全,周德升,桂平市蒙圩镇蒙圩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陈仕进。委托代理人曹旭成,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全。被告周德升。第三人桂平市蒙圩镇蒙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桂平市蒙圩镇蒙圩街旧百货市场旁。原告陈仕进与被告徐全、周德升、第三人桂平市蒙圩镇蒙圩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仕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仕进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仕进负担。审判员  唐胜伟书记员  刘芙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