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子明与被申请人于富春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子明,于富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于子明。被申请人于富春(曾用名于向伟)男。申请人于子明与被申请人于富春(曾用名于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富春(曾用名于向伟)名下的辽NE85**号小型普通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富春(曾用名于向伟)名下的辽XX号小型普通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转让、毁损,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