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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子明与被申请人于富春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子明,于富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于子明。被申请人于富春(曾用名于向伟)男。申请人于子明与被申请人于富春(曾用名于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富春(曾用名于向伟)名下的辽NE85**号小型普通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富春(曾用名于向伟)名下的辽XX号小型普通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转让、毁损,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