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娜与关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娜,关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吕娜,女,满族,1967年11月2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护士,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关敏,女,满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吕娜诉被告关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娜、被告关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娜诉称:2014年11月9日20时许,在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前,因琐事病人家属被告关敏将原告殴打,造成原告头面部、颈部受伤的后果,致原告住院治疗24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关敏给付医疗费4247.40元、磁共振复查费800元、护理费3192元、伙食补助费720元,合计8959.4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关敏辩称:被告只是上前拽原告的胳膊,没有打原告的头面部,原告的伤不是被告造成的,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吕娜系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2014年11月9日20时许,原告吕娜看到被告关敏的儿子因病在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走廊地上的担架上躺着,便站在护士值班休息室门前,让被告等家属将被告的儿子抬到急诊室内,引起被告的不满,后被告冲到原告面前用手扯拽原告的头面部,致原告当日21时许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及颈部软组织挫伤、颈3-4间盘突出。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能够证明:1、原告吕娜于2014年11月16日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中讲:我和毛俣贺在急诊护士休息室值班,听到门外有人吵闹,我俩就到门外,看见一群人围着个躺在地上担架上的小孩,我就说“家属,把孩子抬到前面那个屋里去。”其中一名妇女就骂我。他们中两名家属走过来和我说别跟她一样的。然后她就冲过来,拽着我头发用拳头打我头部,被她们一起来的人拉走了。2、证人高习章于2014年11月18日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中讲:当天19时,我从中寨子打出租车准备去小市,遇见邻居关敏,她说孩子发生车祸在医院,我们就一起来到医院。看到孩子躺在急诊室走廊担架上,关敏就哭了,声音有点大,医生就说“把孩子抬到那边去,别在走廊冻坏了。”说完医生就进到门口站着,我也在门口站着,不一会,关敏就跑到医生跟前骂骂咧咧的用手抓医生头部几下,我就用力将关敏推到一边了。3、证人毛俣贺于2014年11月16日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中讲:当天,我和吕娜在急诊室护士休息室值班,听到门外有人喊儿子,我俩就从休息室出来,看到一名男患者躺在地上担架上,一群家属围着。吕娜就说“走廊冷,你们把患者抬到那边的屋里。地上蹲着的一名女家属就骂吕娜。吕娜说“你怎么骂人,我是好心。”那名女家属就说“我就骂你,我还打你呢。”然后就冲吕娜过来,我想关门但是没关上,女家属就拽着吕娜的头发用拳头打吕娜的头部。4、原告提供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事发当晚的录像视频(没有声音)显示:被告关敏从地上蹲着突然站起来,跑到站在门口处的原告吕娜面前,扯拽吕娜,后关敏被站在门口处一名男子推走。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另查,原告吕娜在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二级护理,花费医疗费4247.40,按医嘱磁共振检查费801元。原告吕娜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孙曙光护理,孙曙光在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小绒山羊养殖场任场长,月工资4000元,在护理期间没有上班,工资停发。本院确认原告吕娜的合理费用:医疗费4247.40元、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3192元、磁共振检查费800元,合计8959.40元。一、医疗费4247.40元。原告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住院患者费用清单、诊断书及住院病案加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二、护理费3192元。原告提供护理人员工资证明,护理费应为4000元/月×24天÷30天=3200元,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3192元,故以原告诉请的数额计算。四、伙食补助费720元。原告请求按照30元/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伙食补助费720元予以支持。五、磁共振检查费。原告按照出院医嘱的要求所做磁共振检查费801元应予支持,因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800元,故以原告诉请的数额计算。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清单,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关敏在医院急诊室内仅因护士原告吕娜让其将患病的孩子抬到屋里,便辱骂并扯拽吕娜的头面部,造成原告吕娜人身损害,被告关敏负有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在场的证人高习章、毛俣贺的证言,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事发经过的录像视频相佐证,能够证明被告关敏扯拽原告吕娜头面部的事实,故对被告关敏辩称其没有打原告吕娜的头面部,只是拽了原告胳膊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吕娜医疗费四千二百四十七元四角、护理费三千一百九十二元、伙食补助费七百二十元、磁共振检查费八百元,合计八千九百五十九元四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关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波审 判 员 姜巍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