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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欣臣工艺品有限公司、浦江柏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欣臣工艺品有限公司,浦江柏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成。被告浙江浦江欣臣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嘉祺。被告浦江柏臣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浦江欣臣工艺品有限公司、浦江柏臣工贸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