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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裴显传与刘尚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显传,刘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裴显传。被执行人刘尚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00914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尚伟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尚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洲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