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恢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宋天双申请恢复执行马绍(少)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双,马绍(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恢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宋天双,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马绍(少)勇,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仁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仁法执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宋天双申请恢复执行马绍(少)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马绍(少)勇应付申请执行人宋天双各项赔偿款4230.3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了赔偿款。因此,申请执行人宋天双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08)仁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仁法执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国庆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陈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