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绿康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昆山绿康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路505号新江南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5967293-7。法定代表人石建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绿康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市后街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9788253-2。法定代表人赵葛华。被告王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绿康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