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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昆山世邦电器有限公司与吴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世邦电器有限公司,吴国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昆山世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9864653-9。法定代表人魏洪汉。被告吴国强。原告昆山世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世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洪汉,被告吴国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世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国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世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世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国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