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段俊杰等五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俊杰,赵建军,张胜哲,刘二旦,刘老墩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唐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俊杰,曾用名段兴旺(二旺),河北省唐县。2014年9月13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同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建军,小名“燕军”,河北省蔚县。2014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胜哲,小名“老四”,河北省唐县。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辩护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二旦,河北省唐县。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老墩,河北省唐县。2014年8月27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由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3月26日经唐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俊杰、赵建军、张胜哲、刘二旦、刘老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1月16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俊杰及其辩护人王同建、被告人赵建军、被告人张胜哲及其辩护人康世尊、被告人刘二旦及其辩护人王达、被告人刘老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段俊杰、赵建军、刘二旦、刘老墩、张胜哲伙同他人在唐县川里镇王尔峪村大寺上自然村的门石沟和大石峡沟非法种植罂粟一亩多,共生长出5000多株罂粟,其中种植在门石沟的3000多株已被川里镇政府强制铲除。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段俊杰、赵建军、张胜哲、刘二旦、刘老墩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诉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供认,另被告人刘老墩辩称,自己是投案自首,希望减轻处罚。被告人段俊杰、张胜哲、刘二旦的辩护人均辩称,该三被告人系从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段俊杰、赵建军、张胜哲、刘二旦、刘老墩伙同他人在唐县川里镇王尔峪村大寺上自然村的门石沟和大石峡沟非法种植罂粟一亩多,共生长出5000多株罂粟,其中种植在门石沟的3000多株已被川里镇政府强制铲除。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段俊杰供述2014年3月份,唐县川里镇川里村的刘二旦给我爸段某某打电话问能不能找到罂粟的种子,我爸说找不到。过了两天川里村的刘老墩又给我打电话问能不能找到罂粟种子,我当时说给他打听一下。过了半个月张家口蔚县的彦军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合适种罂粟的地方,我就问他有没有种子,我这边有人想种。彦军说有种子,我就给刘老墩打电话说找到种子了,过几天那边来技术人员。过了一个星期左右,蔚县的彦军和某某就到了川里村刘二旦家,当时我、刘老墩及其儿子刘某某在刘二旦家,过了几天川里村的老四和贾某某也参与进来了。由于罂粟种子是彦军这边提供的,地方是刘二旦这边提供的,我们商定分两个大股,我、彦军、某某我们三个一个股份,刘二旦、刘老墩、老四、贾某某他们四个人占一个股份,商量好以后彦军和某某就回蔚县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彦军和某某到川里,在川里镇王尔峪大寺上自然村的石门沟和大石峡整理好的地块种上罂粟。彦军和某某住在刘老墩的选场里面,平时老四负责伙食,罂粟出了苗之后刘老墩、刘某某、贾某某他们每隔一两天去打理一下,刘二旦、老四不经常去,彦军、某某和我过十几天到地块看看罂粟的长势,当罂粟长到40多厘米的时候我们把罂粟往稀里整理了下,让每株罂粟之间的距离有20多厘米,每行罂粟之间也有20多厘米。门石沟那边长出来三千多株罂粟,大石峡那边长出来两千多株罂粟。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刘老墩给我打电话说门石沟那边的罂粟被铲了,大石峡那边咱们看要是没风险就赶紧收了吧。过了五六天我们就把大石峡那边的罂粟割浆了,我和某某用刀子在罂粟葫芦上划,刘老墩、刘某某、彦军和贾某某用手指抹罂粟葫芦上流出来的白浆,用玻璃瓶收集罂粟浆,刘二旦、老四负责放风。我们连着割了5、6天,把罂粟浆放在塑料袋里然后再放到瓶子里,共割了4瓶罂粟浆,有4斤多。割完后的第二天上午,我和刘老墩、刘某某、贾某某、老四、彦军、某某商量着去涞源把罂粟浆卖掉,刘二旦没去。我们租了一辆面包车,我和刘某某、贾某某、老四、彦军、某某坐车,中午到了涞源新汽车站附近,我、贾某某、某某我们3个拿着罂粟浆下的车,下车后某某打了一个电话,当时我没听清电话内容,过了20多分钟,来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开车的是一个40多岁的男的,某某招呼我们上了这辆车,走了20多分钟,到了涞源县城附近的一个村里,在离着公路有10几米的一户人家门口,开车的领着我们进了这户人家,我们把罂粟浆给那个人看了看.某某和那个人谈得价钱,每斤16500元,4斤罂粟浆66000元。然后那个人就送我们回涞源新汽车站那边了。我们在涞源县的一个旅馆把钱分了,一股33000元,我们三个分了。他们那边的33000元某某给了贾某某,他们怎么分得我不清楚。刘某某参与开荒、播种、收割罂粟,卖罂粟浆也跟着去来。2、被告人刘老墩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正月,我和王尔峪村贾某某在一起聊天,聊着就说起种点罂粟卖钱。贾某某说他在王尔峪村找地,我就找我哥刘二旦,让他找大石峪村的段某某帮忙联系蔚县会种植罂粟的人。过了半个月,段某某的儿子二旺领着两个蔚县的男子和我见了面,贾某某领着二旺和蔚县的两个男子去看地,看完地后吃完饭蔚县的两个人走了。张胜哲给我打电话就来了,我们说起了种罂粟的事,他说也想和我们一起种,我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二旺领着蔚县的两个人又来了,商量说蔚县的两个人负责提供罂粟种子和技术,我们负责投资费用。我、贾某某、张胜哲、刘二旦占一半股份,蔚县的人占一半股份。蔚县的人走后,我、贾某某、张胜哲、刘二旦商量,贾某某说他不出钱,只负责提供地,我和张胜哲提供费用,刘二旦的费用也是我出,这样我们四个人又将一半的股份分成四个股。农历二月,二旺领着蔚县的那两个人带着罂粟种子来了,我、贾某某、二旺、某某、彦军就开始在王尔峪村大寺上自然庄的石门沟和大石峡沟种罂粟,平时罂粟地里管理主要靠某某、彦军,我、贾某某、二旺跟着他们帮忙,张胜哲就去了三、四次,刘二旦去过二次。过了三个月,我们发现门石沟的罂粟被政府铲除了,大约3000多株。过了几天,我们就开始收割大石峡的罂粟,约有2000多株,一共割了三四天,4斤罂粟奶子。贾某某就跟着某某、彦军和二旺去卖罂粟奶子,贾某某说每斤16500元,共卖了66000元,除去路费贾某某拿回来了32000元,我和刘二旦分了14000元,张胜哲分了10000元,贾某某分了8000元,我出了18000元,赔了4000元就没给刘二旦分钱。二旺、某某、彦军他们怎么分钱我不知道。刘某某帮着开垦荒地、给罂粟浇水,罂粟割浆的时候负责放风,并且跟随贾某某、二旺等人到涞源销售罂粟浆,但刘某某没有分钱。被告人刘老墩在庭审中供述贾某某拿回来了32000元,贾某某分了8000元,给我24000元,我要了6000元,其余的款给了张胜哲。被告人赵建军供述2014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我给唐县倒马关乡大石峪村的二旺打电话问他那边能找到种植罂粟的地方吗,过了七八天二旺回复说找到地方了。我一听就给我姐夫章某某打电话叫他一起去唐县川里。我拿着半瓶罂粟种子,坐班车到川里,二旺接得我们,他带着我们到了川里的刘老墩家的一个选场里,我们商量着我、二旺、章某某三个人占一个股份,刘老墩、老四、占军还有刘老墩的哥哥(不知道叫什么)他们四个占一个股份。第二天刘老墩开车拉着我、二旺、章某某、占军,去川里镇王尔峪村,我们在那边的门石沟和大石峡两个地方开了一些地块,种完之后我和章某某就回蔚县了。平时地块浇水除草都是他们的事,过了二十多天我和章某某又到川里看罂粟的出苗情况,就这样过了三个多月,这期间我和章某某每隔二十天左右下来两三天,平时的日常打理有二旺、老墩他们,每隔两三天过去浇浇水、除除草,罂粟长到快能割浆的时候,老墩给我打电话说门石沟那边的一亩多罂粟被政府铲除了,过了两三天我们就商量着把大石峡那边的赶紧割了浆,二旺、某某他们负责用刀子割罂粟葫芦,我和占军收集罂粟葫芦上流出来的白色奶子。我们割了五六天,共割了三斤半左右的罂粟浆,老墩他们那边找的车,我、章某某、二旺、老四、占军我们五个到的涞源的汽车站附近,到了那里之后我跟老四就去吃饭了,章某某、二旺、占军拿着割出来的罂粟浆去卖了。过了两个小时左右,他们拿着六万多元钱回来,这钱是按照开始我们规定的两个股份平分的,我们这边每人分了一万多元,他们那边怎么分的我不清楚。章某某的正名为章某,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草沟堡乡王喜洞村人。我们在门石沟被政府铲除的罂粟有两千到三千株左右,我们割浆的罂粟有一千到两千株左右,具体的株数说不清。刘某某帮着赵建军等人开垦荒地、播种、浇水、除草,割浆的时候刘某某负责收集罂粟浆,之后跟着到涞源卖罂粟浆。有没有刘某某的股份、刘某某有没有分钱不清楚。老四在这期间经常开一辆红色两厢小轿车拉着赵建军等人去开垦的荒地,油费由老四负责。4、被告人张胜哲供述2014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刘老墩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跟我说种植罂粟,有两个蔚县的技术员提供种子,挣了钱我们跟蔚县的对半分。我们这边有刘老墩、刘二旦、贾某某和我,蔚县那边有某某、彦军,还有大石峪村叫段二旺的占蔚县那边的股份。刘老墩和贾某某在王尔峪村大寺上的门石沟和大石峡找了几块地,让蔚县的两个人过来看了地,就把这些地开垦了。开垦完地,蔚县的某某和彦军就回去了。过了十几天刘老墩让我开车去涞源县城汽车站附近接的某某和彦军,当天某某和彦军住在刘老墩石北村附近的选厂里,第二天他们就去王尔峪村大寺上那边种植去了。种植以后某某和彦军就走了,过了几天罂粟出苗后他们又过来打理了一下。平时那儿的地需要浇水,除草,我们就一起上去,刘老墩、贾某某、二旺、某某、彦军他们五个去的时候多,我跟刘二旦去的少,他们基本上一两天打理一次,我平时就给他们买些饭菜供他们吃喝。过了三个多月,门石沟那边长出来三千多株的罂粟,大石峡这边的地块长出两千多株的罂粟,快割浆的时候门石沟那边的罂粟被政府铲除了。过了两三天我们商量着赶紧把大石峡那边的罂粟割了浆,割了五六次浆,每天割一次,最后割了四斤。割完后第二天,我和贾某某、某某、彦军、二旺去涞源,到了涞源汽车站附近,某某、贾某某、二旺他们三个就下车了,过了两三个小时,他们拿着66000元钱回来了,说是卖罂粟浆的钱。某某、彦军、二旺他们三个分了33000元,刘老墩、刘二旦、贾某某和我分了33000元,我分了8000元。刘老墩的儿子刘某某参与了开垦荒地、播种罂粟种子,给罂粟浇水,割浆的时候刘某某也参与了,有没有分钱不清楚。5、被告人刘二旦供述2014年农历2月的一天上午,刘老墩、贾某某、老四到我家里,刘老墩说想种大烟,让我帮忙给联系个人弄点大烟种子,我就给大石峪的段某某打了个电话,让段某某给我找大烟种子,过了半个月左右,两个张家口蔚县的人通过段某某找到我,那两个蔚县的人叫什么我不知道,他们拿了0.25千克的大烟种子,之后的五六天,那两个蔚县人和刘老墩、段二旺、贾某某就去川里镇王尔峪村大寺上自然村的门石沟和大石峡这两条沟里收拾地,这些地是贾某某找的。农历4月初的一天,那两个蔚县的人和刘老墩、二旺、贾某某、老四在收拾好的两块地里种上了大烟种子。平时那两个蔚县的人和刘老墩、二旺、贾某某、老四负责给地里的大烟苗浇水、除草,期间我和那两个蔚县的人刘老墩、二旺、贾某某、老四一起去过两次。农历五月份的一天,门石沟种植的大烟被全部铲除了。农历六月初,那两个蔚县的人和刘老墩、二旺、贾某某、老四开始收割大石峡种植的大烟,割了有五六天。我和刘老墩、贾某某、老四占一半股份,两个蔚县人和二旺占一半股份,我没有分到钱。刘某某参加开荒、播种割浆等劳动,但没有股份。6、证人闫某某证言2014年7月30日8时许,大寺上自然庄的小队长闫四子找到我,跟我说让我去大寺上自然庄的大石峡沟里看看有没有罂粟,我就去找我们村的贾同军,去了大石峡向里面。我们走到离大石峡沟门四五里处的地里,发现了在地里面有罂粟杆(大约有七八分地,至少有一千多株罂粟)和几个罂粟壶,我和贾同军把地里面的罂粟杆捡了捡,往下走得时候扔在了路边的草里。7、证人闫某彦证言从今年四月份我到门石沟放羊,平时我就住在门石沟里的一个石头垒的小屋里。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我看见四个人在门石沟地里除草,有我们村的贾某某,他说跟他一起的有两个川里的,一个内蒙的。后来有一天我又见贾某某他们四个一次,他们拿着锄头在给罂粟除草,有时我在山上放羊远远能看见几个人影给罂粟除草。我知道大石峡还有种的。8、证人贾某军证言证实门石沟、大石峡有人种罂粟,门石沟地里种的罂粟被乡政府铲除。9、证人甄某某证言2014年6月份的一天,川里镇政府组织进行铲除罂粟的任务,我和聂某某、张某县排查到王尔峪村门石沟的时候发现这边有十来个地块种植着罂粟,这些块地加在一起有一亩多,里面生长的罂粟已经长出骨朵儿,但还没有割过浆,我们三个就把这些块地里的罂粟铲除了,总共铲除了三千多株,我们把铲除下来的罂粟用铁锹戳烂后扔到了河沟里面。10、证人聂某某证言二人证实内容与甄某某证言基本吻合。1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闫金彦辨认出刘二旦、刘老墩是跟贾某某一起种植罂粟的那个两个川里人。(2)刘老墩指认了在王尔峪村大寺上自然村门石沟、大石峡种植罂粟的地块。(3)赵建军辨认出贾某某、段俊杰(二旺)、张胜哲(老四)刘二旦(刘老墩的哥哥)、章某(章某某)、刘老墩就是和其一起种植罂粟人。(4)张胜哲辨认出段俊杰(段二旺)、贾某某、赵建军(彦军)、章某(某某)是和其一起种植罂粟的人。(5)刘二旦辨认出张胜哲(老四)、段俊杰(段二旺)章某、赵建军就是和其一起种植罂粟的人。)(6)段俊杰辨认出赵建军(彦军)、章某(某某)、张胜哲(老四)就是和其一起种植罂粟的人。(7)刘老墩辨认出贾某某、段俊杰(段二旺)、赵建军(彦军)、章某(某某)是与其一起种植罂粟的人。12、现场勘验检察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3、常住人口信息段俊杰,曾用名段兴旺,河北省唐县。赵建军,男,河北省蔚县。张胜哲,男,河北省唐县。刘二旦,男,河北省唐县。刘老墩,男,河北省唐县。被告人刘老墩称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中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不能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合议庭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五被告人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三千株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老墩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俊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赵建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三、被告人张胜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四、被告人刘二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五、被告人刘老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刘老墩于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8日已先行羁押二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建中审判员 李常山审判员 孙净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