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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考虑孩子太小,再给吴某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