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志荣与李振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荣,李振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16号原告:张志荣,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李振昌,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荣诉被告李振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荣撤回对被告李振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荣��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家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