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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