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