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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崔北亮、蚌埠市光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崔北亮,蚌埠市光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彭立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学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北亮,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蚌埠市光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秦素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玉红,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立兵,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北亮、蚌埠市光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彭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为476元,由原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