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尹成与孙加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孙加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尹成,居民。委托代理人倪宝龙,沭阳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加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成诉被告孙加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