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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白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利英与孔风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英,孔风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白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利英,女,1986年10月3日生。被告孔风辽,女,1965年2月13日生。原告���利英诉被告孔风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8月11日、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英、被告孔风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利英诉称:2012年夏天,被告因为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元,但并未及时还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了原告1000元的化妆品,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时至今日被告并未还款。现已不接原告的电话。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被告孔风辽辩称: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钱,也不欠原告钱。原告提交的借据上的借款人是孔凤君,不是被告孔风辽。且该案已经笔迹鉴定作出了结论,鉴定费应由原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利英系河南省濮阳县新习乡南沙合村村民,2012年间曾在滑县县城一家美容店从事护理减肥工作。之后被告孔风辽经��外人程某某介绍投资入股到原告就职的该家美容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当庭提交了落款人为孔凤君的借据一份,该借据的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利英玖仟元正(9000)孔凤君2012年12.21号”。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并当庭申请对借据是否为被告书写进行笔迹鉴定。受本院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涉案借条并非被告所写。为进行本次鉴定,被告预支鉴定费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部分陈述及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被告不予认可,该借据经司法鉴定认定并非被告书写,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利英诉请被告孔风辽偿还借款9000元,应当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的借据一份,被告不予认可,且经司法鉴定,认定该借据并非被告所写,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本案鉴定费用1000元,应由原告李利英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利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李利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世辉人民陪审员  徐保良人民陪审员  李法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郝田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