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冲与张合军、XX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冲,张合军,XX,张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30-3号原告姜冲。被告张合军。被告XX。被告张合超。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微民初字第5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合军位于微山县城苏园二村五号楼一单元501室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合军位于微山县城苏园二村五号楼一单元501室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