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定长与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晓天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定长,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晓天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32号原告:赵定长,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晓天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曾明夫,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定长诉被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晓天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定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赵定长负担。审判员 毛方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