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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银霞与被告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霞,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12号原告马银霞。被告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霞与被告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银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银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收取160元,其余退还原告马银霞。(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