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裕中与狄小平、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裕中,狄小平,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周裕中。被告狄小平。被告谢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裕中诉被告狄小平、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裕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裕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裕中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