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金祥与高云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祥,高云海,韩美兰,燕巧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张金祥,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高云海,男,汉族,36。被告韩美兰,女,汉族,39岁.被告燕巧燕,女,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祥诉被告高云海、韩美兰、燕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