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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436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