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闫新堂与汤全伟、鲁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堂,汤全伟,鲁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闫新堂,男,汉族,1954年9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汤全伟,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鲁固,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闫新堂诉被告汤全伟、鲁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新堂撤回对被告汤全伟、鲁固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