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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闫新堂与汤全伟、鲁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堂,汤全伟,鲁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闫新堂,男,汉族,1954年9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汤全伟,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鲁固,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闫新堂诉被告汤全伟、鲁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新堂撤回对被告汤全伟、鲁固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