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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管字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河南新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博慧康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领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丘市博慧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管字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领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博慧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爱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领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合作解除合同,双方之间《区域运营中心合作协议书》仍然有效,该协议约定有仲裁条款,原审无权受理。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解除协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从该协议约定内容上看,涉案协议履行地点在商丘市睢阳区区域内。故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不是因为双方之间的《区域运营中心合作协议书》的履行问题而引发诉讼,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合作解除协议》的履行之诉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锋审 判 员  刘性明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