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四川德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武汉正通传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70号原告:四川德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27层F号。法定代表人:王以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才贵,系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怡,系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正通传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燎原工业园10号。法定代表人:余晓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正通传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恩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正通传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91,69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1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武汉正通传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91,690元的财产;二、对原告四川德恩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120,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