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A与B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李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鹤林乡。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省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林XX。委托代理人宁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代理人王XX、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补助金26557.2元、就业补助金23606.4元、医疗补助金5901.6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16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工资17706元;3、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512元、护理费3510元、医疗费623元;4、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23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案件的事实情况: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简单工作,双方并无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16日,原告因左小指不适前往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被告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费人民币6384.96元。2013年12月23日,原告前往广东龙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玖级)伤残。随后,原告前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并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14年5月21日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8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6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原告受伤的时间并非在工作时间,且认为原告的伤残鉴定系其单方申请不予确认,故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系是否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审理?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诉请系依照工伤标准,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在本案中,原告受伤时年满51周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被告亦未对该事实予以否认。故本院采纳原告的诉讼意见,本案将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审理。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系原告是否在工作时间受伤?根据原告所提交的2013年6月21日的《出院记录》记载:“患者李XX,左小指摔伤后疼痛肿胀活动受限19小时,于2013-06-16-18:30入院”,该《出院记录》有住院医师的签名以及盖章。另原告所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与该《出院记录》相互佐证,故本院采纳上述两份证据中描述的原告的受伤情况,认定原告的受伤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23时30分。原告虽然坚称该时间为工作时间,但在其并无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人民币92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妙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