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孙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军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虞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