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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孙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军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虞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