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曾雯娴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雯娴,曾少东,福建省鹭江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039-2号申请执行人曾雯娴,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少东,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鹭江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青山,校长。申请执行人曾雯娴、曾少东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鹭江职业培训学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曾雯娴、曾少东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鹭江职业培训学校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汽车、房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曾雯娴、曾少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