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胡某某,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联兴村四组。被告陈某某,女,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良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