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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胡某某,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联兴村四组。被告陈某某,女,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良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