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曹阿美与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阿美,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曹阿美,女,1937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丁倩雯(系原告之女),1963年6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马正康。委托代理人高峰,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阿美诉被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阿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清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