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湖北开源燃料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淼辉轮胎商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开源燃料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淼辉轮胎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催字第17号申请人湖北开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富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李海州,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西安市莲湖区淼辉轮胎商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玉林汽配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魏光辉,任负责人。申请人湖北开源燃料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3140005126901821,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英特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飞鸟物资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西安市莲湖区淼辉轮胎商行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开源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建忠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